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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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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謝朝原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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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謝朝原之113年2月21日下午3時整審
           判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 項:
   一、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被告謝朝原加重詐欺等案件,
          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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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金上訴7號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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