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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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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40號展兆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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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展兆嫻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40號被告楊清男違反銀行法
          案件,應送達被害人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判決節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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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金上重訴1440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08
  • 更新日期:113-01-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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