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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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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號黃俊偉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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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俊偉之113年3月5日下午3時30分準備程
           序期日傳票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7號被告黃俊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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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上訴37號公示送達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1-09
  • 更新日期:113-01-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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