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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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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79號相對人王義雄(即黃王蜜之繼承人)、相對人林大任(即黃王蜜之繼承人)、相對人黃明豐(即黃振玉之繼承人)、相對人施氏笑、相對人黃氏姜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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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8  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陝112抗79字第007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抗字第7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王義雄(即黃王蜜之繼承人)、相對人林大任(即黃王蜜之繼承人)、相對人黃明豐(即黃振玉之繼承人)、相對人施氏笑、相對人黃氏姜之裁定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李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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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抗79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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