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翁英傑之開庭通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翁英傑之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15分審判
期日傳票1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1號被告翁英傑損害賠償案件,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15分刑事傳票一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歐貞妙
- 發布日期:113-01-18
- 更新日期:113-01-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