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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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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9號追加被告林洋鼎 (林淼堂、林大家、林湧泰繼承人)之民事承受訴訟暨部分撤回狀、言詞辯論意旨狀㈡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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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川110重上49字第01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予追加被告林洋鼎 (林淼堂、林大家、林湧泰繼承人) 之民事承受訴訟暨部分撤回狀、言詞辯論意旨狀㈡各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王雪招
 

  • 發布日期:113-01-25
  • 更新日期:113-01-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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