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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吳柏韋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柏韋之113年3月20日上午9時40分審判
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被告吳柏韋詐欺等案件,應送
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
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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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金上訴字第8號審理期日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