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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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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吳柏韋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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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柏韋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113
           年3月20日上午9時50分言詞辯論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被告吳柏韋損害賠償案件,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傳票各1
          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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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傳票各1件pdf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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