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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1號DOAN MANH TU(團孟秀)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DOAN MANH TU(團孟秀)之113年4月2
日上午10時整審判程序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3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
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1號被告DOAN MANH TU(團孟
秀)詐欺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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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金上訴151號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1-29
- 更新日期:113-01-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