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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曾聖涵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曾聖涵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審
判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被告曾聖涵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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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1-30
- 更新日期:113-0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