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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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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99號楊宇辰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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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楊宇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99號被告楊宇辰損害賠償案件,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
          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本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99號裁定節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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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原附民49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15
  • 更新日期:113-02-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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