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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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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000073號黃宥心即黃宗堯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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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康112家上73字第01540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宥心即黃宗堯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73號離婚等事件定於113年3月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黃宥心即黃宗堯應自行到場。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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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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