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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000067號黃麗霞(BONG-LI-HA)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及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浙112家上67字第015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黃麗霞(BONG-LI-HA)之113年3月26日上
午10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及113年1月31日準備程序
筆錄影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7號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定於113
年3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黃麗霞(BONG-LI-HA)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份,現由
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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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度家上字第67號113年3月26日通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3-02-16
- 更新日期:113-02-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