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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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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000063號林乾崑之112年度家上字第63號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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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康112家上63字第0160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上字第63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被上訴人林乾崑之判決正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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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家上字第63號判決節本一件pdf
  • 發布日期:113-02-19
  • 更新日期:113-02-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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