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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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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000303號洪湘詒(即洪松山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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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豫108上易303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
   送達與視同上訴人洪湘詒(即洪松山之承受訴訟人)之民
   事陳述意見狀繕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蔡孟芬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2-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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