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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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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000006號曹家彰、李典川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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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曹家彰、李典川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被告曹家彰、李典川加重詐欺
         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判決節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蘇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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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上更一6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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