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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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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000046號被上訴人蔡秀貞即蔡水湶之繼承人之113南分院瑞民蘇111重上46字第20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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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蘇111重上46字第20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
   送達與被上訴人蔡秀貞即蔡水湶之繼承人之本院113年3月
   1日113南分院瑞民蘇111重上46字第2014號函1件,前項文
   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
   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盧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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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032024154557pdf
  • 發布日期:113-03-05
  • 更新日期:113-03-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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