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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000102號石雨卉之112年金簡易字第10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豫112金簡易102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石雨卉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及本院113年3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
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2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3年4月
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石雨
卉應自行到場。
二、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及本院113年3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
繕本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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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金簡易字第102號113年4月25日石雨卉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