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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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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000014號李瑞廷之113年3月4日民事爭點整理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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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雅113家上14字第02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李瑞廷之113年3月4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4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定於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李瑞廷應自行到場。
  二、113年3月4日民事整點整理狀繕本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翁心欣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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