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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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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210號鄭宗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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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林111上210字第02393號

主旨:公示送達鄭宗興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及被上訴人113年3月5日庭呈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3
      年5月28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鄭宗興應自行到場。
  二、旨揭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書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承
      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羅珮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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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上210鄭oo言詞辯論開庭通知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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