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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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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000216號卓家豪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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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卓家豪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16號被告卓家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
          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裁定節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蘇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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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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