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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再字第000026號劉泓志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泓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6號被告劉泓志聲請再審案件,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裁定節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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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聲再26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3-21
- 更新日期:113-03-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