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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000012號曾聖涵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曾聖涵之113年4月10日下午14時40分
準備程序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被告曾聖涵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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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原上訴12準備程序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