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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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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000012號曾聖涵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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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曾聖涵之113年4月10日下午14時40分
           準備程序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被告曾聖涵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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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原上訴12準備程序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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