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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000320號陳萬濠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萬濠之113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審判期
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20號被告陳萬濠詐欺等案件,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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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金上訴320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