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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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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抗字第000008號陳素美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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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康113家抗8字第052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家抗字第8號回復繼承權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陳素美之裁定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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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年度家抗字第8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5-27
  • 更新日期:113-05-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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