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000024號何炎明之本院113南分院瑞民豫113上易24字第5706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函(稿)
地 址:70003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傳 真:(06)228-8523
承 辦 人:豫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6)228-3101轉2515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07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豫113上易24字第0570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惠覆說明欄二、三、四所示之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上易字第24號何耀東與何清貴等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認有明瞭之必要。
二、臺南市永康區三村段695、696地號土地合併分割,請依附
件一分割方案繪製如分割方案圖之甲、乙、丙部分,分歸
書狀所載之共有人,甲、乙、丙之面積依序為61.85平方
公尺、18.9平方公尺及7.26平方公尺。各共有人分得之面
積與原應有部分之面積有無增減,請標示其增減情形。
三、依貴所土地複丈成果圖(附件二)右側之套繪現況圖可見
系爭臺南市永康區三村段695、69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請
貴所就第一項之分割方案圖亦區分成分割方案、分割方案
建物套繪現況加以標示。
四、由於兩造希望測量系爭695、696地號土地之水溝位置,請
會同兩造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依其等指明位置後於第一
項分割方案圖標示其位置、範圍及面積。
五、本件查詢如須費用請逕行聯絡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藍慶道律
師(住:臺南市南區新興東路272號、聯絡電話:06-2630
206)。
六、隨函檢附資料如下:
㈠原告訴訟代理人藍慶道律師113年4月15日民事陳報狀影本1
件暨分割方案附圖影本1件(附件一)。
㈡依貴所複丈成果圖(附件二)。
正本: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臺南市永康區文化路55號〉
副本:送達代收人侯秀珍 君、訴訟代理人藍慶道律師、被上訴
人何天仁 君、被上訴人何清山 君、訴訟代理人謝秉錡律
師.複代理人何博彥律師、被上訴人劉海朝 君、被上訴
人何水盛 君、被上訴人何水吉 君、被上訴人何守
君、被上訴人何尤美麗 君、被上訴人何友仁 君、被上
訴人康進水 君、被上訴人康進成 君、被上訴人康進龍
君、被上訴人康進忠 君、被上訴人曾楊秀惠 君、被
上訴人何炎明 君、被上訴人林豊男 君、被上訴人林豊
文 君、被上訴人林淑薇 君、被上訴人林淑雲 君、訴
訟受告知人葉郭瓊霞 君、訴訟受告知人京城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誠志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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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