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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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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04號陳珮雯(原名陳話)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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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05日發文
發文字號:113南分院瑞民遼113重訴4字第08756號
主旨:公示送達陳珮雯(原名陳話)之113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0
   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3年10月17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陳珮雯
    (原名陳話)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準備程序終結裁定正本1件,現
    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鄭鈺瓊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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