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審理簡介
集中審理簡介
目的:
為減少訴訟案件當事人雙方多次往返法院舟車勞頓、增加費用之苦,讓雙方的爭執資料透過書狀先行傳達到一定程度,再到法院開庭完成爭執點、不爭執點的整理,使案件更快完結。
上訴理由狀:
提出上訴理由狀應以下列方式記載: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引用卷內訴訟資料者,並記載其內容(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二、主張之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請求調查之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事實一:
證據:證人甲OO(住:....)
書證一
書證二
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上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書狀逾時提出時,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提出於法院。
附註:
一、書狀附有書證,應將書證影印附件。
二、書狀(含附卷)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可以直接寄送,也可以隨正本附送法院,由法院代為送達。
三、以下書狀陳報方式相同。
準備書狀:
提出之準備書狀,應以下列方式記載: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
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證人○○○(住:....)
訊問事項:
書證一
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四、所提準備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五、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六、準備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通知被告之情事,應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書證,含所用書證影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七、書狀逾時提出時,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提出於法院。
答辯狀:
提出之答辯狀應以下列方式記載:
一、 對於上訴人認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承認或不爭執部分(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二、對於上訴人認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爭執(否認或抗辯)部分及理由(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證人○○○(住:....)
訊問事項:
書證一
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四、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上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五、書狀逾時提出時,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提出於法院。
爭點整理結果摘要狀:
提出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應綜合先前之書狀及陳述以下列方式記載:
一、聲明:
二、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三、兩造之爭點:
事實上爭點(包含各種證據上爭點及其他攻擊或防禦方法之爭點)
(1)
(2)
(3)
法律上之爭點
(1)
(2)
(3)
附註:
一、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記載,並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陳述。
二、爭點整理結果之摘要書狀如有不能直接通知對造之情事,應依對造之人數提出繕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三、書狀逾時提出時,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提出於法院。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