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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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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移付調解事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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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移付調解事件簡介

意義:

當事人雙方爭執案件,為調停排解糾紛,在訴訟中可以透過合意另外進行調解而達到疏減訟累。

目的:

發生法律上的糾紛,不一定要以判決解決,能夠透過調解、和解,不失解決問題的辦法,比判決還能達到息爭止訟,讓社會更加和諧。

種類:

一、  起訴前調解:

  (一)由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如租佃爭議事件。

  (二)由各法院委任之調解委員調解,如強制調解事件。

二、  案件訴訟中移付調解:因當事人雙方合意移付調解。

  (一)由受命法官進行調解。

  (二)由法院委任之調解委員調解。

如何聲請?

在案件終結以前,不論案件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合意將案件另外移送調解。可以由原來的承辦法官進行調解,也可以透過法院委任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調解成立與不成立之效力:

調解成立與和解成立有同一的效果,也就是和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果,如果對方沒有履行調解內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且在第二審調解成立,原來的上訴人可以聲請退還第二審裁判費三分之二。

如果仍然沒有辦法調解成立,案件就回到原來的程序繼續辦理。

 

 

本院聘任調解委員名冊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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