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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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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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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金額詳如傳票所載),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證人之日、旅費,本院於訊問完畢後當場給付之,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本院領取,逾時即喪失權利,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

因故無法如期到庭作證時,得事先聯繫書記官請求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

於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必要時,得請求保護或請求核發「證人保護書」(詳情請洽承辦股書記官)。

證人之義務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為下列之處置:

得裁定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得拘提之。

再傳不到者亦同。

 

證人作證時有為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但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之事由,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您不可不知   

收到法院傳票時,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作證庭訊後,請至本院一樓服務中心五號櫃台領取證人日、旅費。

您到庭作證時,如不願與被告或被害人碰面,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您至休息室等候開庭。

法院傳訊證人,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之理由而為傳訊,如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

如果您確實到庭,法院因您而發現真實、伸張正義,不但是全民之福,也是您個人的功德。

如果您未到庭,除可能受處罰外,案情因而拖延,司法效率不彰,並浪費公帑。

 

如果仍有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訴訟輔導科電話:(0六 )二二八三一O一轉一一一O。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6-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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