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業務一般訴訟須知
民事業務一般訴訟須知
項目 | 須知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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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訴 |
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 (1)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並記載之。 (2)原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原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上訴理由:應表明 (a)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b)關於應廢棄或變更之事實及理由。 |
上訴期間 |
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以內,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如住居台南市以外地區者,得加在途期間。 本院訴訟事件在途期間簡略如下: (說明:本在途期間日期以本院最長日數4日加送達地之地方法院最長日數) 臺北市、新北市:6日 馬公市:19日 桃園市 :5日 澎湖縣:19日 新竹縣、市 :6日 金城鎮:23日 苗栗縣、市 :6日 金門縣:23日 宜蘭縣、市 :6日 南竿鄉:23日 基隆市 :6日 連江縣:23日 花蓮縣、市 :7日 高雄東沙島34日 台東縣、市 :8日 高雄太平島34日 台中市 :7日 中國大陸:37日 南投縣、市 :7日 【國外送達】 彰化縣、市 :6日 亞洲:37日 員林市 :6日 澳洲:44日 雲林縣 :4日 美洲:44日 嘉義縣、市 :4日 歐洲:44日 臺南市 :2日 非洲:72日 (除東、南、中西、北 、安南、安平區外) 高雄市 :8日 屏東縣、市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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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期間 |
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10日以內,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居住外縣市者,加在途期間,詳如上訴期間之在途期間簡表。 |
訴訟救助 |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以書狀聲請法院裁定准其暫緩繳納訴訟費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案件將來依確定裁判結果,如受救助人應負擔訴訟費用時,仍應負擔。 無資力者,亦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法律扶助,經准予扶助者,其中亦包括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與聲請法院指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轄區三處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分別如下: 雲林分會: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新興路116號6樓 電話:(05)636-4400 嘉義分會: 地址:嘉義市中山路107號2樓 臺南分會: 地址: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2段14號8樓 電話:(06)228-5550 傳真機:(06)228-2540 Email:tainan@laf.org.tw 如要查全國各分會,請上網www.laf.org.tw(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 |
法定代理人 |
未成年人尚未結婚、禁治產人、胎兒等自然人沒有訴訟能力的,須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公司法人的董事或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政府機關的主管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程序上代為訴訟行為,效力歸屬被代理的自然人或法人。 |
訴訟代理 |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如以委任狀委任者,應於最初為訴訟代理行為時,提出委任狀於本院。如以言詞委任者,由書記官記明事由於筆錄內。終止委任訴訟代理者,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法院,應將繕本送達他造或由本院送達之。 |
書狀取得及繕寫方法 |
1. 呈遞書狀,應用司法狀紙,並由具狀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證明。 2. 前項書狀除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外,亦可至司法網站下載。訴狀之繕寫方法,應參照民事狀紙內所載之注意事項為之。必要時,可向本院所設之聯合服務中心諮詢。 3. 又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原本於本院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另具繕本或影本,提出於本院以供送達他造當事人之用。但準備書狀及答辯狀除提出原本於本院外,並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
期日及期間之遵守 |
所謂期日,例如法院通知某年某月某日某時間在某法庭開庭,那個時間就是期日;所謂期間,例如判決可以上訴的,已經註記要在收到判決正本起20日內提起上訴即是。無論何種期日或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均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任意遲誤。尤其對於不變期間(如上訴期間20日,抗告期間10日)更應注意,一經遲誤即喪失該訴訟行為之權利。當事人或代理人遲誤不變期間,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
裁判費 |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採有償主義,亦即進行訴訟程序必須繳納裁判費;包括起訴時由原告暫行繳納、提起上訴或抗告由上訴人或抗告人暫行,等案件判決確定,先行繳納的人就可以聲請地方法院按照確定判決結果核定該由誰負擔時,要求該人繳納。裁判費計算採分級累退的計算方式請參考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
提出證據 |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所舉人證,先具狀記明姓名、住址及待證事項,請求法院通知到場。聲請傳訊證人,應預繳證人日費旅費以供證人領取。 當事人所舉書證,若為自己所持有之文書,應將原本或影本(繕本)一併陳遞到院,或當庭陳遞原本核對。如為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或機關保管之公務員執掌之文書,應聲請法院命其提出。 請求鑑定或勘驗者,應繳納所需鑑定費用,並引導有關人員至現場為之。當事人應舉證而不舉證或不能舉證者,即有受敗訴之虞。 |
訴訟參加 |
就兩造之間的法律上爭執,第三人為保護自己權利,加入兩造已經繫屬法院的訴訟而參與訴訟行為,這第三人就是參加人。參加人要以自己名義加入訴訟,如果其中一造敗訴可能影響到自己的權利,可以輔助一造,間接保護自己權利。也可能兩造都對自己權利有傷害而參加,主張或請求自己的權利,直接保護自己。 |
閱覽卷宗及聲請錄音光碟、補發裁判書 |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依法可以聲請閱覽、影印、攝影、抄錄卷內文書資料;也可以在開庭翌日起至判決確定30日內請求交付開庭錄音、筆錄光碟。文書影印費用B5、A4規格紙張新台幣(下同)2元,B4、A3規格紙張每張3元。光碟費用每張100元。 請求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在10頁以內,每份徵收100元,如果超過10頁的,每超過5頁加收20元,超過部分不滿5頁以5頁計算。 以上收費標準請參閱司法院頒行的「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規定。 |
撤回上訴 |
上訴人認為沒有上訴必要,在案件終局判決前聲請撤回上訴,並且可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在撤回日起3個月內,請求退還3分之2的第二審裁判費。 |
和解 |
訴訟進行中,兩造當事人因和解成立而終結案件者,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且可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定,在和解日起3個月內,請求退還3分之2的第二審裁判費。 |
提起反訴 |
就是被告在原告提起訴訟後,案件繫屬中,對原告向同一法院、在同一訴訟程序上提起訴訟。這時,原告提起的訴訟叫做本訴,被告部分叫反訴。但是提起反訴必須所請求或主張的標的與本訴相關的才可以。在第一審或第二審都可以為之,但在第二審提起反訴原則上必須得對造同意。 |
附帶上訴 |
當事人的一方提起第二審上訴,就是上訴人,他方就是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得悉對方提起上訴也可以附帶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就是附帶上訴;但必須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提起。如果雙方都各自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都是上訴人。 |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
訴訟程序一經開始本就應持續進行到終結,以達保護當事人權益之目的。然而有時因特殊原因以致案件無法進行,或進行並不適當,法院如果勉強進行反而損害當事人權益,而必須停止訴訟程序。所謂當然停止,就是不待法院或當事人意思表示即應停止進行,否則即為違法。 法律規定原因為: 一、 當事人死亡 二、 法人合併而消滅 三、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四、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任務終了 五、 當事人資格喪失等等,但以上情形原來委任有訴訟代理人的,案件尚可進行,惟法院可以酌量情形裁定停止訴訟進行。 |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
訴訟當事人雙方合意停止訴訟進行,基於民事訴訟係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沒有理由不准許。但是合意的期間仍然有其限制,否則案件久懸未決仍然不適當。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每次4個月為限;逾期未聲請法院進行訴訟就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同一審訴訟程序最多只能合意停止2次。 另一種情況,當事人雙方沒有正當理由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就認為雙方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意思,屬於法律擬制合意,當事人不在4個月內聲請繼續訴訟程序就會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法院也可以在4個月內依職權再訂言詞辯論期日,如果兩造沒有正當理由還是沒有到場,就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
判決與裁定 |
法院就案件經過訴訟程序達成心證作成判斷,以終結訴訟的,類型可分為請求權存在與否的判決、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決、另如離婚等改變身分關係的判決。以上三類型的判決確定,都同樣有確定的效力。 有些訴訟上爭執不用判決為之者,都用裁定來處理,大都本於書面審查後為之,必要時也可以開庭查明爭執。不服判決的可以用上訴來救濟,不服裁定的要用抗告或聲明異議來救濟。 |
裁定與判決正本 |
不用公告的事項如法院命提出上訴理由狀或可以抗告的裁定,法院要製作書面送達;至於判決一定要製作判決正本送達,裁定、判決正本是由書記官根據法官交付的原本製作的,最慢應在10日內送達案件相關人。 |
判決更正與補充 |
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事項作成判斷的訴訟文書,如果判決書內容有資料誤寫、數字誤算,或其他諸如此類顯然錯誤的,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更正。法院自己發現上述錯誤的,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更正。 如果當事人請求的事項法院判決書疏漏沒有在主文中記載(如沒有交代訴訟費用由何人負擔等),屬於漏判,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補充判決。 |
第三審上訴、抗告 |
對於可以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不服第二審法院判決的當事人,應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出上訴書狀於原判決的法院(判決宣判後,收到判決書以前也可以提起上訴),但是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不僅要繳第三審的裁判費,還要委任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因為第三審屬於法律審,原則上只做書面審查,故強制委任律師作訴訟代理人為要件。這兩項沒有在規定期間內補齊,第二審法院就會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 裁定案件從地方法院抗告到高等法院又可以再抗告最高法院,也是要強制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資料若不完整情形同上。 |
確定證明書 |
案件經判決確定,該爭執就大勢底定,如果敗訴的一方不肯按照判決履行,勝訴一方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於法院未主動核發時,可以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作為證明之用。 |
聲請假扣押 |
為保全債權人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擔心等到案件判決確定會收不到錢,先行扣押俾便將來能夠得到清償。 |
聲請假處分 |
為保全債權人除了金錢請求以外的事項,擔心等到案件判決確定時,再來執行已經無法實現,先行要求法院對債務人發一定行為(如交付子女)或禁止行為(如禁止原來與自己簽約的藝人在履約期間違約去別人簽約)。 |
假執行 |
通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請求的事項,必須等到案件判決確定並執行後才能獲得清償,但惟恐敗訴一方以上訴的方法拖延訴訟,甚至在確定前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致判決確定後無從獲得清償的效果。為顧及勝訴當事人的利益,並保護當事人兩造權利的考量,經債權人聲請或特別情形由法院依職權在判決同時,就債權人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的條件,作為債權人先行執行。 |
聲請再審 |
案件判決確定,如果判決內容有瑕疵,無法以上訴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解決問題,可以本於再審之訴提起再審。但必須本於法律規定的再審理由,且須在判決確定或收到該確定判決書30日內提起。 |
第三人撤銷之訴 |
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果不知道其他人的訴訟影響到自己權利,而該訴訟已經判決確定對自己不利,可以以確定判決的兩造當事人為共同被告提起撤銷之訴。但必須自己真的不知道別人進行訴訟,以致自己沒有辦法即時參加訴訟提出自己有利的證據或主張為限。 |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