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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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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疑義或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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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至第486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以書狀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之指揮執行為不當者,亦得以書狀向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後,如有不服,仍得抗告。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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