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集中報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電子報到簡介
為提供人民快速、便捷與現代化的服務,減少民眾在法院報到處等候的時間,並簡化法院行政作業流程,本院配合三代審判系統之上線,奉司法院指示,已於110年4月28日啟動當事人電子集中報到新制。
壹、名詞定義
一、自動電子報到
係指當事人等以開庭通知書、傳票提供之二維條碼(QR CODE)或身分證之條碼,自行於法院建置之自動電子報到機掃描器完成報到手續。
二、輔助電子報到
係指未能自動電子報到的當事人等,由法院工作人員協助完成報到手續。
貳、電子報到流程規劃(請參閱電子報到流程圖)
一、採「電子集中報到」制:
司法院衡酌各項利弊後採「電子集中報到」制,而不採於各別法庭自動電子報到,並建議每個報到處設置「自動電子報到區」及「輔助電子報到區」。「自動電子報到區」設置自動報到機,提供當事人等利用開庭通知書或傳票上之二維條碼或身分證上的條碼,自行以自動報到機進行掃描,完成開庭(調解)報到手續。「輔助電子報到區」可設服務台,由正職人員(志工)輔助辦理電子報到;另就有保護需求之人或提解到案之當事人等,則於法警室或指定地點輔助辦理電子報到。
二、本院電子報到機擺設位置:
本院於前棟、中棟一樓法庭區各設置2個報到處,不分前、中棟,每個報到處均受理民、刑事各法庭報到。
三、二維條碼、報到處編號:
除應受保護需求者外,法院所發通知書或傳票均有二維條碼(QR CODE)。二維條碼(QR CODE)一案到底,不隨庭期變更。
四、各種報到方式說明:
(一)「自動電子報到」程序
當事人等以通知書或傳票上之二維條碼(QR CODE)或身分證條碼,自行於法院建置的「自動電子報到機」掃描條碼,完成報到手續。
(二)「輔助電子報到」程序
1、當事人等未能以自動電子報到機完成自動電子報到者,均至輔助電子報到區,由專人以輔助電子報到方式完成報到手續。
2、人犯提解到院者,由法警或專人輔助電子報到。
3、應受保護者,如秘密證人、性侵害受害者或其他有保護必要者,應直接到法警室或指定處所,由法警或專人以輔助電子報到方式完成報到手續,並由法警或專人陪同保護下帶往法庭或指定處所開庭(調解)。
4、「逾時報到」程序
(1)關於調解以外之開庭,報到時間雖已逾傳票、通知書上所訂開庭時間,惟實際上尚未開庭者或已開庭而尚未結束者,仍可至自動電子報到區辦理報到。如報到時已開庭結束,則至輔助電子報到區由專人處理。
(2)關於調解事件,報到時間逾調解通知書所訂調解時間者,均至輔助電子報到區由專人處理。
五、同一期日多數庭期:
同一期日上午或下午於同一法院有多數庭期,報到效力僅及於該期日之上午或下午各庭期(限以身分證於同一報到處報到)。
司法院「法院電子集中報到新制:一刷就好 不必到處跑」新聞稿。
▍電子報到方式及其LOGO
電子報到方式 |
電子報到LO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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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自動報到機刷條碼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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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輔助報到處由服務人員輔助電子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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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一樓平面圖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0-06-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訴訟輔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