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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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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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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交互詰問

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或辯護律師、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有利或是不利的陳述,一般而言,如果被告否認犯罪,通常可能會舉出證人來證明他是無辜的。相反的,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同樣也有可能舉出證人來證明起訴事實的真實。
無論「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或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


交互詰問的順序

對證人問話時法定順序是由聲請傳喚證人之一方先進行主詰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例如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質疑,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辯護律師或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見的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證人如果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的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證人若是法官主動傳喚的,原則上先由法官訊問,問完,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法官准許問話。

 

  • 發布日期:110-05-1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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